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为 首页 /
近日,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开展“金融风险防范与诉源治理专项行动”第四场——融资租赁行业专场座谈会,并走访相关企业,聚焦融资租赁纠纷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,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建议。
<
融资租赁合同案件
普遍存在的问题
···
NO.01
订立合同时混淆概念
“融资租赁”变“抵押贷款”
部分企业在介绍业务时混淆视听,利用大众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不了解,名为抵押贷款,实为融资租赁,抵押贷款却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才能有的收费,该情况尤其在车辆售后回租模式下多发。
NO.02
合同条款缺乏规范性
融资租赁合同均系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,通用条款普遍存在字体偏小,不易看清的情况,出租人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,不利于承租人利益的保护,对首付款、保证金性质及用途约定不明,对车辆折旧及残值计算方式没有约定,易产生争议。
NO.03
收费名目众多、业务监督不到位
承租人融资成本高昂,在租金之外往往还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、手续费、账户管理费、咨询服务费、保险费、GPS安装费等多项费用,且部分存在用合同形式掩盖“砍头息”实质等乱收费项目的情况。
NO.04
业务随意外包,风险管控不严
部分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开展获客、催收、客户服务等业务,但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控不严,业务范围不明确,导致第三方合作机构虚假宣传、乱收费现象频发。
NO.05
以各种理由私自收车,易引发冲突
承租人逾期后,部分企业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或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,直接将租赁车辆取回,易引发冲突。
NO.06
租赁物残值认定难
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赁物残值抵扣及折旧计算标准,或者以对承租人显著不利的象征性的低廉回购款主张残值,在租赁物实际下落不明或被承租人掌控的情况下,无法通过评估程序确定租赁物残值,导致审判实践中难以确定租赁物剩余价值。
针对以上问题
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发出
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防范建议
今后
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
将继续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
加大司法保护力度
营造一流的金融法治营商环境
来源:厦门中院